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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魏永彬
被告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均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所準用。

二、本件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 年4 月9 日106 年度民補字第174 號民事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06,705 元,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包含未足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民事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而原告並未依限對之提出抗告,故屬確定有效之民事裁定。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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