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原 告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Lenzing Aktiengesellschaft) 法定 代理人 Robert van de Kerkhof、Florian Wirth 訴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黃珮珍律師 被 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昕叡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