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 理 人 李宗德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陳佩貞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相 對 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代 理 人 黃福雄 律師 洪郁棻 律師 王吟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