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林怡伸
- 當事人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陳柏均、鑫聖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游茗婷、廖建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甦 原 告 陳柏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鑫聖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盛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法平 被 告 游茗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被 告 廖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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