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伍思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思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9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