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美商AST Products, Inc.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 告 美商AST Products, Inc. 法定代理人 盧佩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