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4號 聲請人益都有限公司(VantageMetroLimited) 法定代理人謝國樑 代理人陳雲南律師 劉邦繡律師 黃志文律師 相對人京騰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玉珊 相對人黃致豪律師 蘇怡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騰娛樂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76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京騰娛樂事業有限公司、丁○○、戊○○○○、己○○○○就本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76號卷宗內聲請人民國107年11 月22日補充理由二狀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原證13資產買 賣契約、原證14著作權專屬授權協議書,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 度民著訴字第76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證13、14涉及聲請人與第三人之合作模式、交易金額等事項,為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且原證13第 1四條、原證14第伍條均約定當事人就契約內容有保密義務, 上開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將使聲請 人或前述契約之其他當事人與第三人交易時,處於資訊之劣 勢,而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3項規定,聲請 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76號卷宗內聲請人民國107 年11月22日補充理由二狀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原證1 3、原證14分別為聲請人與第三人就本案爭執標的「我的少 女時代」視聽著作(下稱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等權利, 所簽署之資產買賣契約及著作權專屬授權協議書,涉及系爭 2著作之買賣價格、專屬授權期間及授權金等事項,尚非競爭 同業所得輕易探知,且原證13第四條訂有「契約任一方當事 人均應對本契約之內容及為簽署及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有關本 契約或他方當事人之資訊嚴守秘密,非經他方當事人事先書 面同意,不得任意向第三人揭露」之約定(本院卷第6頁背 面),原證14第伍條亦訂有「本協議書當事人同意對於本協 議書之內容、營業資訊、行銷資訊或相關資訊,於電影續集 或連續劇拍攝完成前,非經其他三方書面同意,不得揭露。 對於本協議之授權金額,應永久保密」之條款(本院卷第11 頁背面),是原證13、原證14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迄 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 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有本院107 年11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頁),則 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76號 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 ,聲請人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佳蘋 附註: 3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 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 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 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行為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