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仁誠、敦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宇田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朱仁誠 代 理 人 陳威駿律師 相 對 人 敦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鳳鳴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