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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魏玉英

聲請人
施文富
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相對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相對人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相對人
富發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呂學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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