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施文富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相 對 人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相 對 人 富發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呂學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