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施文富
- 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相對人
-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萬春
- 相對人
-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佳琪
- 相對人
- 富發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學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