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大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慈 代 理 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相 對 人 美樂房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共 同 代 理 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穎律師 林佳臻律師 相 對 人 陳宥甯 代 理 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4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 年度民聲字第22號保全證據事件卷宗第126 頁所附光碟內之照片資料以及證物袋內隨身硬碟資料(含「林森北路及敦化南路.docx 」檔案及「公司個人電腦」檔案夾)。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於兩造間之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4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拷貝本院106 年度民聲字第22號保全證據事件卷內:(一)保全過程拍攝照片之光碟;(二)保全程序中查詢到之2 筆物件資料等語。 三、聲請人為兩造間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4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原告,以及本院106 年度民聲字第22號保全證據事件之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