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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1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珮茹

聲請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相對人
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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