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代 理 人 黃世瑋律師 相 對 人 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