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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伍偉華

聲請人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寶勳
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相對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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