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麥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寶勳
- 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代理人
- 尤彰澤律師
- 相對人
-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