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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伍偉華

聲請人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寶勳
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相對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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