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唐寶勳、蔡長銘
- 原告麥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寶勳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相 對 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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