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民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聲字第33號 3聲請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鄧全凱 6代理人吳磺慶律師 7相對人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陳安順 10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1執行下列職務: 12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3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4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5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6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7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18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