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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0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志宏

聲請人
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池
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相對人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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