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7號

變換提存物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魏玉英

聲請人
Koninklijke Philips N.V.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nix van Ginneken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相對人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三年度民專訴字第三八號及一○五年度民專上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關於命聲請人供假執行之擔保金准以面額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之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前開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另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之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前段亦有明文,是法院得依供擔保者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及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 億5 千萬元之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相對人之財產實行假執行。茲因聲請人資金調度之故,擬以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出具同額保證書變換上開假執行擔保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及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擔保聲請書、保證書移送保管清單、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營業項目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