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應鴻、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何吉弘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