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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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