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應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