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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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