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應鴻、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何吉弘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