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楚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金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信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佩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凱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卻未記載上訴聲明。上訴聲明若與起訴時之聲明同一,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6,741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而上訴聲明若非同於起訴聲明,上訴人則應自行依所確認之上訴聲明數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並繳納。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上訴聲明之數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