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金蓮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信宏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佩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凱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卻未記載上訴聲明。上訴聲明若與起訴時之聲明同一,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6,741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而上訴聲明若非同於起訴聲明,上訴人則應自行依所確認之上訴聲明數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並繳納。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上訴聲明之數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