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

聲請返還擔保金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聲請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恩
相對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2666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暫字第3 號民事裁定為供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提供新臺幣1,000,000 元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26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正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2666號提存事件卷宗,並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函知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就附件所示之同意書,是否為相對人出具一事表示意見,經相對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並函覆同意書確為相對人所出具。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