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黃珮茹
- 當事人崴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崴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陽、林江鴻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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