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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佐人
徐金澤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上訴人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守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上訴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姚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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