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茂璿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輔佐人
- 徐金澤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輝律師
- 被上訴人
-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守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郁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楷律師
- 被上訴人
-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姚忠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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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