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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上訴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長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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