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暉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惠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君
- 被上訴人
-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范進財
- 被上訴人
-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詩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菀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