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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陳忠行

上訴人
陳亮合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哲生
被上訴人
魯亮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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