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李永生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唐忠義即翔禎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柏均律師
- 被告
- 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
- 被告
-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利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思穎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國竣律師
- 被告
- 許至成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 被告
- 林柏賢
- 被告
- 林宥憲
- 被告
- 柯凱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律師
- 被告
- 林存清即聖三義工程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高映星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羅水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