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3原告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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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蘇茂璿
6訴訟代理人郭俐瑩律師
7輔佐人徐金澤
8被告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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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兼法定代理人陳守智
12被告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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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兼法定代理人姚忠宏
16上二人共同
17訴訟代理人李榮舜
18吳育胤律師
19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2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1主文
22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4事實及理由
25壹、程序方面
26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27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
11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2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
3國107年9月10日提出之起訴狀僅列杰逸工程有限公司(下
4稱杰逸公司)及陳守智為被告,且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
5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
6頁),嗣於同年11月7日具狀追加被告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7下稱友達公司)及姚忠宏,並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友達公
8司及被告姚忠宏;或被告杰逸公司及被告陳守智;或被告杰逸
9公司及友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336萬元…」,及追加聲明第
102項「前一項賠償金額,如有一被告賠償時,其餘被告就已賠
11償部分,免其責任」(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2頁),核其訴
12之變更及追加,係基於同一侵害專利權之法律關係,而擴張應
13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與本件訴訟之終結
14,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15貳、實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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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杰逸公司及被告陳守智;或被告杰逸公司及友達公司應連帶
18賠償原告336萬元,及自訴狀送達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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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或被告杰逸公司及被告陳守智;或被告杰逸公司及友達公
23司連帶負擔。並主張略以:原告為新型第M372866號「樓層
24板複合結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2
25),臺東縣政府公開招標之「綠島觀光門戶設施尼伯特颱風
26災後復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依決標公告所示,係由被
27告友達公司承攬施作(原證6),其向被告杰逸公司購買施作
21該工程之金屬屋頂(如原證5所示)所需之鋼板、岩棉等材
2料,並由被告杰逸公司次承攬施作,有友達公司與杰逸公司
3之訂購買賣合約書、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德公司
4)出具之鍍鋅鋼承鈑出廠證明書可證(原證7、8),經原告
5將該工程圖說圖號第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
6屬屋頂系統組合圖」(原證3)、該工程完工後取得之內授營
7建管字第1070804394號認可通知書(原證4)所載技術內容
8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分析,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
9範圍;被告杰逸公司雖辯稱僅出售材料予友達公司,惟上開
10認可通知書係由被告杰逸公司出具,應有共同承攬施作之情
11形;被告友達公司長期承攬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工程、被
12告杰逸公司與原告為相關同業,衡諸交易常情,渠等對於同
13業所擁有之技術資訊,理應施以相當之注意,卻疏未進行專
14利檢索,致侵害系爭專利權,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
15情,自應負過失賠償責任,至被告友達公司辯稱依政府採購
16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得合理認定政府採購案件所提供之文
17件,不會涉及專利云云,惟被告友達公司於投標前,即應查
18詢專利公報,如發現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情事,應即
19時向機關聲明異議,更改招標圖說,卻未依循該法明定之標
20準程序為之,其所辯自不可採。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
21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公司法第
22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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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係分別向佳德公司購買鍍鋅鋼承鈑、向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
27司(下稱耐超公司)購買400型絞合式鋼板、平整層鋼板及
31鍍鋅鋼板後,再轉售予被告友達公司施作,本身並無製造鋼
2板或任何施作之行為,有佳德公司、耐超公司出具之出廠證
3明書、與友達公司之訂購買賣合約及請款單為證(本院卷第1
489頁至第197頁),且被告杰逸公司主觀上亦無侵害系爭專
5利權之故意或過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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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予宣告假執行。並辯稱略以:被告友達公司前於106年1月2
94日與臺東縣政府就「綠島觀光門戶設施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
10工程」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友達公司
11本身未生產系爭工程所需之物件,乃向被告杰逸公司購買,
12被告杰逸公司之給付係依據系爭契約圖說圖號第7號「屋頂
13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之要求,
14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圖說為契約之一部,
15被告友達公司依約須履行該圖說所要求之品項(本院卷第393
16頁),倘未依圖說施作,將有可歸責之債務不履行事由,是
17被告友達公司不可能自行決定是否依圖說內容為給付,又基
18於廠商間公平競爭之立法精神,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
19定招標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使用專利,被告友達公司自得合
20理認定本件採購案所提供之文件內容,不會涉及他人專利,
21且被告友達公司係從事營造業,非專職於製造、生產鋼材品
22項,對於鋼材業界之情況並不清楚,其係依據系爭契約內容
23履約,並無查證其給付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之注意義務,自
24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
25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23頁至第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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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風災後復建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即系爭契約),其中系爭契
41約圖說圖號第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
2系統組合圖」工程所用之金屬面板係被告友達公司向被告杰逸
3公司購買。
4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
5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銷售予被告友達公司之金
6屬面板,其中鍍鋅鋼承鈑係其向佳德公司購買,另400型鉸合
7式鋼板、平整層鋼板及鍍鋅鋼板係其向耐超公司購買。
8M372866號「樓層板複合結構」專利(即系爭
9專利)之專利權人。
10五、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425頁):
117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
12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是否為訴外人名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13稱名碁公司)設計?
147號「屋頂金屬
15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施作屋頂工程,否
16則即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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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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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的損害賠償額為何?請求被告姚忠宏、陳守智連帶負損害賠償
22責任是否有理由?
23六、得心證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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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害賠償,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定有明文。
26準此,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行為人具有侵權故意
27或過失為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
51(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
2例參照)。所謂故意者,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之事實,明
3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此為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
4不違背其本意,此為間接故意。所謂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怠
5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為斷,亦即以一般具
6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
7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
846號判例、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
9行為人之注意程度應視其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
10等情形而定,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
11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
12害之注意義務,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
13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不能概指
14其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
15「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
16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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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號「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施作
19之屋頂工程,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範圍,渠等於施
20作前疏未為專利檢索,係未盡其注意義務,應負過失侵害系爭
21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等則抗辯被告杰逸公司僅轉售材
22料予被告友達公司,被告友達公司履行系爭契約必須依圖施作
23,無從自行決定施作方式,且得合理認定政府採購案件不會涉
24及他人專利,故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經查:
25106年1月24日就「綠島觀
26光門戶設施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簽訂系爭契約,被告
27友達公司提出之系爭契約所附「圖號/張號7/12」之圖名「
61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本院
2卷第279頁),核與臺東縣政府所檢送工程預算書、工程變
3更契約書、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工程決算書所附「圖號/
4張號7/12」之圖名「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
5系統組合圖」之資料相符,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臺東縣政府調
6閱系爭工程採購案之全卷資料查核無訛,依卷內前開圖說所
7載設計單位係名碁公司,並非被告友達公司或被告杰逸公司
8;且據名碁公司函覆其承作系爭工程係依據與臺東縣政府簽
9訂「105年城鄉環境工程災後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
10約」所委託辦理之工程,工程內容主要針對既有綠島漁港鋼
11棚設施遭颱風侵襲損害後所進行之復建工程。原有鋼棚設施
12係於102年臺東縣政府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綠島
13觀光門戶週邊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工程」興建完成,因系爭工
14程僅對被颱風侵襲損害之局部鋼棚屋頂作修復,依據臺東縣
15政府指示以維持原有鋼棚設施構造完整性及外觀一致性之原
16則,故系爭工程使用之「屋頂金屬面板及金屬屋頂系統圖」
17須沿用○○○建築師事務所之原始設計來辦理設計,並隨函
18檢附102年臺東縣政府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綠島
19觀光門戶週邊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圖號11/29之圖名「
20第一工區-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規範圖示」影本1份,有名碁
21公司108年4月1日(108)名工字第108040004號函在卷
22可稽(本院卷第411頁、第413頁),原告亦不爭執名碁公
23司回函檢附之前開「綠島觀光門戶週邊服務設施改善計畫工
24程」圖號11之圖名「第一工區-屋頂金屬面板施工規範圖示
25」與系爭工程屋頂防火結構相同(本院卷第427頁),顯見
26名碁公司就系爭工程金屬屋頂樓層板結構係沿用○○○建築
27師事務所之設計,與被告友達公司、杰逸公司無關。
71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條明定:
2「
3
4
5或資料。
6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
7、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第
88條材料機具及設備規定:「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
9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10。…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
11規定…」,第15條驗收規定:「…廠商應
12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
13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
14關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
15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履約結
16果經機關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改正…廠商不於
17
18三人改正並得
19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另投標文件之「臺東縣政府及所
20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投標須知」第30條明示「本採購案件不
21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可知臺東縣政府依系爭契約驗收系爭
22工程時須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
23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而圖說是指
24臺東縣政府依契約提供廠商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
25(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
26大樣圖等。據此,被告友達公司履行系爭契約,須依臺東縣
27政府所提供之圖說進行施作,如果未按圖施作即無法完成驗
81收,被告友達公司並須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2依系爭契約「圖號/張號7/12」之圖名「屋頂金屬面板施工
3說明及規範金屬屋頂系統組合圖」內載明屋面立體示意圖、
4結構圖式及該屋頂工程使用之材料包括上層鎂鋁鋅鋼板、平
5鋼板、下層鍍鋅鋼板等之詳細規格要求等,在屋面等角立體
6示意圖之下方並註記「承商提供符合設計規範材料經甲方(
7即臺東縣政府)審查同意後方可進場使用」等語,據此被告
8友達公司向被告杰逸公司訂購相關材料,並將被告杰逸公司
9提交之「屋面防火系統鋼板材料送審資料」,送請該工程之
10監造單位名碁公司審查合格後,經臺東縣政府以106年5月
1118日府建城字第1060093359號函予以核定,被告友達公司
12嗣於同年8月31日申報竣工,會同名碁公司、臺東縣政府
13建設處承辦人員自同年11月23日開始驗收,至107年6月
144日始驗收合格,由臺東縣政府發給107年8月1日府建城
15字第1070124846號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情,業經本院核
16閱被告杰逸公司提出之訂購買賣合約書(本院卷第193頁至
17第195頁)、臺東縣政府檢送之核定函暨送審資料1份、工
18程決算書所附驗收證明書等資料無訛,堪認被告杰逸公司僅
19提供本件屋頂工程所需材料予被告友達公司,並無實際施作
20之行為,且被告友達公司係依名碁公司設計規範之材料及施
21工方法進行施作。
22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之樓層板複合結
23構,至少包含:樓層板,設結構部,結構部可為複數,於結
24構部之間設平板部,其中於平板部上方設有防火層;鋼板,
25設於樓層板上方,並與前述樓層板之間形成交叉垂直狀態;
26防火層,設於前述樓層板與鋼板之間,如此以共同組成本發
27明之防火金屬鋼板之結構,達到國家標準之防火時效(本院
91卷第116頁);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9行至第11行
2並記載,其創作之目的,乃於鋼板與樓層板之間為垂直交叉
3設置,使得鋼板得對樓層板產生拉引力量,讓樓層板承受火
4場高溫時,不易變形塌陷,確保建築物安全,更符合國家標
5準之防火時效(本院卷第119頁)。原告主張被告友達公司
6施作完成之屋頂結構,係呈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示之
7交叉狀態,已侵害系爭專利權云云。惟查,系爭工程係名碁
8公司設計,被告友達公司依系爭契約須按照名碁公司設計規
9範之材料及施工方法施作,已如前述,況被告友達公司係從
10事綜合營造業等事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43頁),並不涉及建築物之結構設計
12,且在系爭契約及其相關圖說等文件亦未見系爭工程使用專
13利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被告友達公司基於專業分工,合
14理信賴名碁公司設計規範之材料、結構或施工方法,不涉及
15侵害他人專利,並按系爭契約之本旨履行施作洵屬合理,是
16被告友達公司抗辯其係按系爭契約圖說施作,並無侵害系爭
17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應堪採信。原告固主張被告友達公司
18長期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工程,理應對相關技術資訊施以
19相當之注意,卻疏未為專利檢索,有未盡其注意義務之過失
20云云。然查,營造工程所涉技術領域甚廣,相關專利技術日
21新月異,且本件工程之施工內容既委由名碁公司設計,被告
22友達公司依系爭契約僅得按圖施作履行給付義務,對名碁公
23司之設計內容並無置喙餘地,不應就系爭契約之設計內容對
24其課以注意義務,倘令被告友達公司仍需就名碁公司所設計
25之內容,再進行專利檢索以判斷是否侵害他人專利,顯不符
26合現代專業分工之現狀,並提高無謂之經濟活動成本,洵難
27認被告友達公司有未盡其注意義務之過失。
101原告另稱被告友達公司於投標前,即應查詢專利公報,如發
2現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情事,應即時向機關聲明異
3議,更改招標圖說,卻未依循該法明定之標準程序為之,自
4有過失云云。惟按「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
5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6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
7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廠商對於機關辦
8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
9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
10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二、對招標文件規
11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分別為政
12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第75條第1項所明定,是廠商得
13向機關提出異議,係以招標文件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
14利益為要件,而參系爭契約及其圖說等相關資料中均未見有
15使用特定專利之情形,業經本院核閱臺東縣政府所提出系爭
16工程採購案之系爭契約書所附公開招標公告可按,故無違反
17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情事,被告友達公司或其他參與
18投標廠商尚暉營造有限公司、三裕正營造有限公司(本院卷
19第273頁),依法無法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況其亦無提出
20異議之義務,原告所稱於法無據,自無可採。
21系爭工程之施作,自無
22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被告友達公司則係按名碁公司設計之
23系爭契約圖說進行施作,縱使施作之工作物侵害系爭專利權,
24亦難認其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是原告依專利法第
25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或第2
26款、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等
27應連帶賠償336萬元本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111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2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3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4,附此敘明。
5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6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7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9法官杜惠錦
1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2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3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1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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