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宋文子
- 原告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惠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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