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暫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張銘晃
- 當事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1號聲 請 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代 理 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相 對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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