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1號
- 聲 請 人
-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 代 理 人 陳寧樺律師
- 陳軍宇律師
- 李懷農律師
- 相 對 人
-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誌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