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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1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張銘晃

聲 請 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代 理 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相 對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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