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洪量科技有限公司、洪俊哲、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原 告 洪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被 告 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被 告 張文豪 蔡青樺 3號4樓 李皓 鐘建彬 弄78號1樓 胡翊 陳健偉 5樓A1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林育弘,因已於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