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 原 告
-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慶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馮達發律師
- 複 代理 人
- 歐陽漢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薰嫺律師
- 蔡啟斌
- 被 告
-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賢
- 被 告
- 梁振升
- 李昌遠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複 代理 人
-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2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