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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惠君

上訴人
即原告
禾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川閎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清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顯丁

徐坤弘

韓麗雯

邱顯金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之108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減縮後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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