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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俊龍

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經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曾雅玲
被 告
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體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沈盈汝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湯友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李祈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蕭怡珊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尹惠律師
被 告
邱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
被 告
享沅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哲憲
被 告
鄒佳潔
廖瑞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追 加被 告 張煥炎
訴訟代理人
鍾瑞楷律師
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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