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1號
3聲請人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白鎔碩
6代理人蕭富庭律師
7許家華律師
8相對人周良貞律師
9謝官翰
10
11李俊賢
12上列聲請人與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13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14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相對人周良貞律師、謝官翰、李俊賢就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
17號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日提出之光碟所含豬豬快租App三
18個版本原始碼、二進位檔及技術說明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
19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命令之人開示。
20理由
2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108年4月2日陳報狀提出之光
22碟,內含本案爭訟標的豬豬快租App(下稱系爭App)三個版
23本的原始碼、二進位檔及其技術說明等資料,涉及系爭App
24執行運作細節,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該營業秘
25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
26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
27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
11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2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3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4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5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6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7,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8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9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10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11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12、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13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14,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15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16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17有明文。
18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卷附聲請人提出之光碟
19內含有系爭App三個版本之原始碼、二進位檔及其技術說明
20等資料,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非經由一般管道所能
21取得,具有秘密性,又聲請人所有App執行運作之技術細節
22,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迄至
23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
24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
25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訴訟進行
26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
27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
21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2許。
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註:
12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3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14明。
15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6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7第35條
18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19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0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1第36條
2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2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2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2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26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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