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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銘晃

聲請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相對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對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主文「一、准就相對人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處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准就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1 樓之營業處所,及相對人李昌遠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住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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