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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銘晃

聲請人
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基於資料保存,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請求交付民國107 年10月11日、同年月22日之本院107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所敘明之理由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需,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資料保存云云,然並未具體敘明前揭開庭筆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必要性,難謂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或必要性,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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