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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俊龍

上訴人
即被告
御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楚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的精品燈飾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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