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張輝、李德林
- 原告廣州艾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原 告 廣州艾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陳奕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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