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綱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久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