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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吳俊龍

  • 當事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錦堂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   告 陳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 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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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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