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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 原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其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財產權訴訟,應微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8,000 元;依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同法77條之14第2項規定,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2,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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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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