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文欽
- 送達代收人
- 徐郁雯
- 被上訴人
-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 法定代理人
- Kuhne Tobias、Nelson-Beer Beatrice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其他契約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僅因說明理由未能滿意,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另上訴須對原判決宣示之主文為之,故若原判決宣示之主文於其並無不利,僅敘述之理由有所不利,仍不容其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261號判決、70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對於本院10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1號提起上訴,惟本院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係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及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則上訴人在第二審既係受全部勝訴之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對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是其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