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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林祥傳

  • 上訴人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智融全球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5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融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iseTech Global Limited (澳大利亞商˙慧諮環球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0日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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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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