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5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融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iseTech Global Limited (澳大利亞商˙慧諮環球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0日108 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