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享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璽生物醫學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寇惠連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2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非財產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6,54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