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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享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璽生物醫學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寇惠連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其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2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非財產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6,54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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