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莊瑞昌、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原 告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昌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苡安律師 被 告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