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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昌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苡安律師
被告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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