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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祿大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映明
被上訴人
謝玉泉即老天祿食品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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