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祿大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映明
- 被上訴人
- 謝玉泉即老天祿食品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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