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滄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 被上訴人
-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鼎經
- 被上訴人
- 張鼎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耀馨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凱國際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古馥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
邱姝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