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 邱文煌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蘇忠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崴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婉玲律師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 上泓傢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展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 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美霞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 王振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振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蕙如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