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ALMECO GMBH(艾爾美科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Giorgio Gabriele Locci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莊郁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俐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協書
- 訴訟代理人
- 古乃任
- 被上訴人
- 安森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追加被告
- 鄭憲松
- 被上訴人
- Oliver Storbeck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何娜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郁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任政宏
- 被上訴人
- 富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國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智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曉龍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中華民國公告第I589448 號「溫度及腐蝕穩定的表面反射器」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為被上訴人安森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森公司)製造、販賣,被上訴人富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鹿公司)販賣之MIROⓇ98AX17(M98AX17 )型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8 至16及30項,被上訴人Oliver Storbeck 、楊國夫分別擔任被上訴人安森公司、富鹿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就其擔任法定代理人期間,追加被告鄭憲松為被上訴人安森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均應為被上訴人安森公司、富鹿公司之侵權行為對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被上訴人安森公司等則抗辯系爭專利說明書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8 至16及30項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有應撤銷之原因,業於107 年9 月4 日向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參加人)提出舉發,尚在審查繫屬中,且上訴人有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6及30。經核被上訴人安森公司等亦於本件主張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結果,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綜前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