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曉玲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被上訴人 宏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玉潔 被上訴人 巴諦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