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曉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玉潔
- 被上訴人
- 巴諦歐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