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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

上訴人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上訴人
宏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玉潔
被上訴人
巴諦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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